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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焦点 | “加快《信托法》修订”、“完善家族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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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针对我国《信托法》的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居民需求及行业发展要求的现状,与会代表再次提出了加快修订《信托法》,完善家族信托的建议。

主要提案为: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信托法》的修订工作;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建议信托业在存量业务压缩的过程中应分轻重缓急,逐步回归信托本源;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建议完善并明确受托人的责任范围、过错规定、免责事由以及信托登记、存续时间问题。



01

赖秀福:建议加快修改信托法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建议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更有效地利用信托制度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求,同时规范信托活动,促进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信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确立。当前,我国信托业正面临着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历史任务,迫切需要《信托法》在不断完善和深入贯彻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赖秀福看来,《信托法》部分条款难以满足现实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积累,人民群众对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求不断增长。与之相比,《信托法》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如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缺乏、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属性未明确、信托受益权登记机制空白、营业信托有关规定有待细化等。这些问题导致信托所独具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信托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推动修改《信托法》也是出于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民财富有效管理、推动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的需要。赖秀福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业务规模、种类和复杂程度大幅上升,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已具有系统性影响。通过修改《信托法》,进一步完善经营性信托业务活动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发展。在促进国民财富有效管理方面,赖秀福认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深入,“储蓄+房产”的传统财富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居民财富管理的需要,财富管理迎来专业化、信托化时代。现行《信托法》存在的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制等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以不动产、股权等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难以落地。此外,近年来信托公司一直在加快回归本源,但《信托法》的一些问题影响了信托公司本源业务发展空间的扩展,如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的缺乏制约服务信托业务的发展、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制约公益信托业务发展等。

对此,赖秀福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已有修法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信托法》的修改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信托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修法计划,并加强《信托法》普法宣传,提高信托的社会认知度,促进社会各界懂信托、用信托,培育信托制度应用的社会土壤。



02

金李:建议信托存量业务压缩分轻重缓急,完善服务类信托法律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在为今年全国两会准备的提案中建议,信托业在存量业务压缩的过程中分轻重缓急,逐步回归信托本源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信托业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余额为20.44万亿元,同比下降2%,环比下降0.94%,较2017年四季度末峰值26.25万亿元下降22.11%。在金李看来,虽然信托资产结构不断优化,业务结构转型初见成效,但信托业务创新亟需找到新出路。在资管新规大背景下,监管持续对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金融通道类信托、融资类信托、事务类信托规模骤降。信托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房地产受到限制、政府平台融资受限,加之金融机构整体去杠杆的要求,信托业优化资产结构,加强主动管理能力,业务结构转型的任务依然艰巨。金李认为,信托业目前管理规模的下降需要新业务弥补。对此,金李建议,继续把握信托业去通道的整体要求,践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对于信托行业资金投入国家支持的行业方向,如养老地产、双碳、新基建及高端制造业等行业给予政策支持,在保证底层合规、全封闭运作、资金仅用于底层项目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支持。关于在信托业务的执行层面存在“一刀切”的情况,金李表示,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监管大力优化业务结构,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在信托业务压缩过程中有时难免一刀切,限制了对存量优质客户的保留,信托公司也丧失了拓展优质客户的积极性,如果处理过于简单粗暴可能引发新的风险。为此,金李建议,在存量业务压缩的过程中分轻重缓急,逐步回归信托本源。管理、优化委托人资产,并帮助信托资金流向实体、助力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发展,对于投向满足国家大方向要求,且流向实体,监管合规的项目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对于部分存量项目的延期要求可以一事一议,避免过快收缩带来新的风险。另外,对于信托在家族信托业务开展中存在法律缺失问题,金李建议,从法律层面制定有关服务类信托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更加切实有效的对委托人进行资产优化与管理,做到隔离有效。同时打通与资本市场的连接通道,信托公司完善自身的投研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将资金配置到更多能够创造价值领域。 




03

黄绮:完善受托人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提出,信托法律规范中,对受托人责任规范不够。受托人是最为重要的信托当事人,他持有委托人所转移的信托财产,并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这些财产。目前对受托人的责任范围、过错规定、免责事由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此外,信托登记问题、存续时间问题也是信托法规定中尚未明确

针对家族信托问题,黄绮表示,2018年,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12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参考英、美、瑞士等许多民商法发达国家的做法,家族信托制度是解决这类人对财富增值和传承需求的一个绝佳途径。黄绮建议,在我国建立家族信托制度,这对抑制国民财富外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市场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家族信托的需求已经在实务中出现,但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只对商事信托做出了规范,没有针对民事信托做出规定,更不能适用于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黄绮认为,应该将民事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的内容补充完善进去,对信托立法进行完善,尤其是明确家族信托所有权的归属,从物权法上明确信托登记制度;从法律概念上,确立家族信托的基本定义,对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种类、生效条件、登记、运作、变更、撤销、终止明确做出规定。将慈善信托、保险金信托等信托模式纳入家族信托的范围进行考虑



04

总结


针对我国信托业,代表、委员们认为,未来发展空间依旧很大。在支持绿色、环保、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以及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方面都可以发挥信托的优势;包括零售、服务类行业的保证金、押金,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信托公司不仅在商事领域大有可为,在家族财富传承、养老金、企业年金、公用事业资金管理、商业预收款管理等民事及社会服务领域也可发挥独特优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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